沪江教育发布虚假广告被罚:广告中2老师无教师资格证

2022年7月3日08:53:51 发表评论

沪江教育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广告中2老师无教师资格证

来源:中国经济网

经查,当事人主要针对提升英语口语、英语能力、英语考试、留学、日语、韩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多语种、考研、财会/职场和人文素养等提供在线学习平台,官方网站为https://class.hujiang.com。2021年11月26日,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中发布标题为《日语基础直达N1【全程签约班】全额奖学金版》课程销售页面,在课程详情中宣传含有“名师联手,协议保过,4重保障”的广告语。

当事人在销售的课程商品广告中,一是宣称“协议保过”字样,实际在与学员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协议保过的条款;二是宣称的“4大名师联手”,经查,广告所指4人中实际仅有两名有教师资格证,另外两名未持有教师资格证。当事人通过自行运营的网站销售页面广告中一是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是虚构了该课程的有关的允诺、授课老师曾获荣誉等信息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对当事人商品(服务)的购买意愿和判断,对消费者在选择同类课程时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含有两个违法内容,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应当按照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门调查后及时下架该课程链接并整改其他类似的相关课程的宣传页面;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如实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当事人积极整改,深刻反思,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因疫情和市教委“双减”政策的双重影响下,对当事人经营冲击较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布在自媒体、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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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当事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云路2号703室

注册资本:50505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相伟

本局依法于2021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网络检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两份;当事人提交并盖章确认的沪江网校协议、整改说明和离职证明各一份;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全额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额子公司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员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当事人在销售的课程商品广告中,一是宣称“协议保过”字样,实际在与学员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协议保过的条款;二是宣称的“4大名师联手”,经查,广告所指4人中实际仅有两名有教师资格证,另外两名未持有教师资格证。当事人通过自行运营的网站销售页面广告中一是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三是虚构了该课程的有关的允诺、授课老师曾获荣誉等信息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对当事人商品(服务)的购买意愿和判断,对消费者在选择同类课程时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含有两个违法内容,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应当按照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按照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上门调查后及时下架该课程链接并整改其他类似的相关课程的宣传页面;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如实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当事人积极整改,深刻反思,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因疫情和市教委“双减”政策的双重影响下,对当事人经营冲击较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布在自媒体、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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